1、負責黨工委會議、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黨工委專題會議、管委會專題會議以及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會議的會務工作。
2、負責黨工委、管委會公文的審核、制發工作,黨工委會議紀要、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紀要、黨工委專題會議紀要、管委會專題會議紀要的起草、審核及制發工作。
3、負責黨工委、管委會收文的登記、分類、呈報、轉辦、催辦、立卷歸檔、清退、銷毀工作。
4、負責黨工委、管委會的印信使用和管理工作。
5、負責黨工委、管委會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和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公務活動的協調服務工作。
6、負責長春新區互聯網門戶網站、省市電子政務外網內網的接入布局、新區內部協同OA辦公系統等信息化網絡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工作。
7、負責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報送信息,完成上級黨委、政府的信息約稿和信息調研任務。
8、負責收集整理綜合可供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決策參考的各類重要信息,形成《新區信息》等刊物。
9、負責督促檢查上級有關我區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黨工委、管委會重要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的督促檢查、催辦落實及綜合反饋工作。
10、負責市長公開電話投訴事項、讀網讀報投訴事項的辦理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市長公開電話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收集、篩選、整理群眾反映的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11、負責管委會承辦的人大議案、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政協委員提案的組織協調辦理工作。
12、負責統籌規劃全區檔案工作,接收、整理和集中統一管理各開發區、各部門的重要檔案資料。
13、負責承擔政務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批示、指示,調度檢查全區政務值班工作。
14、負責黨工委、管委會的公務接待的協調、服務工作。
15、負責全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工作。
16、負責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機要交換站的機要文件交換工作。
17、負責全區國家安全工作的調查研究、協調落實和督促落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18、負責黨工委、管委會辦公房產、辦公設施、設備的登記、調配、維護、管理及更新改造工作。
19、負責黨工委、管委會機關內基建項目和修繕項目的立項、實施和管理工作。
20、負責辦公用品發放管理,機關食堂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21、負責黨工委、管委會機關物業管理,機關辦公場所的環境衛生、安全保衛和防火安全工作。
22、負責新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管理工作,公務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
23、負責組織落實長春新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24、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統籌全區干部管理、基層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宣傳、人才、工會、共青團、婦聯、人大、政協、老干部、統戰、民兵預備役等工作。
一、干部工作職責
1、研究制定全區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2、完善和健全全區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政策、法規及制度,并組織實施;
3、按照《長春新區干部管理意見(試行)》中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負責組織新區處級領導干部、局(處)長助理、科級實職干部的調整、選拔、任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組織新區處級非領導職務晉升等工作;
4、組織新區處級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局(處)長助理、科級實職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因私證件管理及出國(境)審批工作;
5、負責新區干部人事檔案的收集、鑒別、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工作;
6、對各分區干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指導;
7、負責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并指導和組織實施。
二、基層黨建工作職責
1、研究和指導黨的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鄉街、村社區、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等黨的基層組織建設;
2、組織開展黨員隊伍建設,規范落實黨的各項制度;
3、組織開展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理論研究工作;
4、組織開展黨內統計等相關工作。
三、精神文明建設職責
1、制定全區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創建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行業和軍(警)民共建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2、組織開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活動,常態化組織開展“蒲公英”志愿服務和道德講堂“五進”行動;
3、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等相關工作。
四、人才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于人才工作部署及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項工作安排;對分區人才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督促檢查;
2、統籌推進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工作;牽頭制定高層次人才隊伍整體發展及建設規劃;
3、研究制定人才政策,形成有效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和激勵機制;
4、牽頭組織實施“長白慧谷”英才計劃評選及各級各類高層次人才聯系、管理、服務工作;管理、使用好人才專項資金。
五、工會工作職責
1、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建設;
2、組織指導各分區開展勞動競賽,引領職工投身新區建設;
3、組織指導各分區實施職工素質工程,培養技能型人才;
4、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
5、組織指導各分區推行集體合同簽訂和工資集體協商;
6、指導基層工會組織建設與規范化管理;
7、負責全區各級勞動模范、模范集體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各級勞模的管理;負責各級“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的推薦、評選和管理工作;
8、組織指導各分區幫扶救助困難職工;
9、組織開展職工文體活動,指導分區打造特色職工文化、企業文化;
10、對各分區工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共青團婦聯工作職責
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落實上級團組織、婦女組織的決策,加強共青團、婦女組織建設,指導分區開展共青團、婦聯工作。
七、人大政協工作職責
負責聯系市人大、政協,做好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服務工作;指導分區開展人大、政協工作。
八、其他工作職責
負責貫徹執行市老干部、統戰、民兵預備役等的政策和任務,指導各開發區落實相關工作。
九、負責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負責統籌全區營商環境建設,研究提出全區營商環境建設的措施辦法,制定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全區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對涉及營商環境建設的投訴舉報案件進行受理、管理、督查、督導和查處;對新區范圍內損害營商環境行為進行警示通報和告誡;組織開展全區營商環境建設考核評價工作。
(二)負責統籌長春新區各級政務(公共)服務中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針對各級政務(公共)服務中心窗口人員績效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調度、指導、檢查各級政務(公共)服務分中心工作;統籌推進全區各級政務(公共)服務中心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工作。
(三)負責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各類專項改革任務的統籌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對全區各級政務(公共)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業務進行協調和督查;配合相關部門建立行政審批工作規范。
(四)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各開發區、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統籌推進全區政務公開工作的規范運行,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監督管理制度;承擔長春新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新區范圍內政務服務中心、公共服務中心信息化有關標準、規范以及管理辦法的制定及實施;負責全區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工作及“一門式、一張網”系統的統籌管理;負責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及各政務(公共)服務分中心電子監察系統的建設及管理工作。
(六)負責制定長春新區“智慧新區”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以及考核評價體系,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開展“智慧新區”建設,引導和推進各部門信息系統平臺的開發和應用,促進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負責統籌指導長春新區及各開發區數字運行指揮中心的建設、管理以及運維工作。
(七)負責統籌開展新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做好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區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信用中國(長春新區)網站的統籌管理工作。
(九)承擔長春新區軟環境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貫徹落實上級和新區黨工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新區黨工委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2、貫徹落實上級和新區管委會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新區管委會決定、命令的情況。
3、在新區黨工委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作風建設方面的問題、組織并協調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治本工作。
4、負責檢查新區所屬各級黨的組織以及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職權范圍決定或取消對違紀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組織管轄范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5、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6、負責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廉政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做好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教育工作。
7、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制定新區紀律檢查、行政監察方面的制度和規定等。
8、加強紀檢監察干部管理、組織和指導分區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干部的培訓工作。
9、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法規、政策,組織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制度;統籌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相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工作計劃,以及全區就業、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研究擬訂全區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等;統籌管理全區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新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
3、負責新區管委會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干部聘用、培訓、考核、獎懲、工資福利等工作,辦理職工離退休手續。負責新區管委會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晉升工作。指導各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開展轄區內有關人員的人事、勞動管理工作,并根據新區干部管理相關規定,開展干部管理、調配等工作。
4、指導各開發區為轄區企事業單位代行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辦理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及轉正定級手續。
5、負責組織區內企事業單位申報省、市、新區各類人才選拔及人才資助項目,指導各開發區開展相關申報基礎性工作(國家、省、市相關主管部門直接要求相關開發區上報的事項,涉事開發區可直接按上級要求申報)。
6、負責全區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稱評定匯總和申報等工作,指導各開發區開展其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審資、申報等基礎工作。
7、負責對各開發區相關情況及有關信息的綜合匯總上報;負責全區所屬事業單位勞動工資審核、各類勞動用工備案、年檢及勞動統計等工作;指導各開發區開展本轄區企業及駐區事業單位勞動工資審核、各類勞動用工備案、年檢及勞動統計等工作;組織各開發區開展用人單位用工情況和薪酬調查等工作。
8、負責全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匯總、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快速反應處理機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各開發區依法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處理群眾舉報案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9、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組織貫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的實施規范和仲裁規則;依法處理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各開發區開展勞動人事爭議投訴案件的前期調解工作,并協調、參與各開發區對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各開發區開展勞動關系進社區等工作。
10、組織、指導、檢查各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完成長春新區及分解給各開發區的社會保障等指標任務,完善全區社會保障體系。
11、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統籌管理、宏觀指導、綜合匯總、備案、上報等工作。指導各開發區開展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12、在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長春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規定和辦法等問題的研究;負責全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的備案工作,并組織指導各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開展征地組卷報批、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審查等相關工作。
13、負責全區工傷認定宏觀管理工作。指導各開發區依法開展工傷認定工作。
14、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法人統一社會信用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指導各開發區人事勞動部門按要求開展轄區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
15、負責軍轉干部和隨軍、隨調安置和管理工作。
16、負責新區副處級以下(含副處級)干部及駐區單位相關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
17、統籌管委會及直屬事業單位老干部管理工作,并指導各開發區開展老干部服務管理基礎性工作。
二、人才勞務交流服務(就業服務、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管理)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新區關于人力資源服務和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轄區人才交流、就業再就業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促進人才交流和勞動者充分就業。
2.負責建設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推進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服務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運行機制。
3.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工作。落實國家、省、市、區各項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督促和指導各開發區開展未就業大學生就業登記、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申報工作。
4.負責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信息網絡體系建設。負責人才網站、人才信息庫建設與管理等工作。
5.負責人才開發、培養、人才交流與引進等工作,適時開展人才需求調查,有針對性制定人才引進政策,扶持企業引進各類高級人才和實用型技能人才。指導各開發區做好相關基礎性工作。
6.負責人事代理工作。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為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各類人才提供檔案和黨組織關系托管、戶口掛靠、職稱申報等服務。
7.負責制定和落實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統籌和指導各開發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工作;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申報、登記、待遇初審、支付,以及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各開發區開展失地農民就業服務與管理工作,組織勞務輸出,勞務派遣和境外輸出等。
8.統籌就業服務與管理工作。統籌全區求職與招用、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援助、職業中介服務、就業與失業管理等工作。統籌勞動力調查統計、就業失業登記、動態供需信息管理及失業預警等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職業教育和培訓政策,統籌和指導全區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區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培訓計劃,指導各開發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等工作,提高失業人員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業能力。
10.負責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勞務派遣),為全區各類企業的下崗職工、解除合同的失業人員、社會各類流動就業人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駐區企業等提供勞動保障代理服務。
11.貫徹落實省市擔保貸款政策,統籌全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復審、申報和管理工作。
12.負責公益性崗位、靈活就業補貼、創業項目的復審、申報和管理工作;統籌外來務工人員勞動管理等工作。
三、承擔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稅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新區財政政策、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分析預測新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財力的建議。
2、承擔新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新區本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負責審核批復各開發區年度預(決)算,匯總編制全區預(決)算草案,上報新區管委會批復后,組織執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3、組織擬定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
4、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防范政府債務風險,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5、協調國、地稅部門組織稅收入庫工作;負責新區本級非稅收入管理;負責票據管理與發放;負責全區土地成本清算工作。
6、擬定全區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負責新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和政府采購項目執行工作。
7、負責新區本級行政經費、政府采購、土地儲備資金、基本建設資金等資金帳戶的會計核算工作。
8、負責管理新區本級的會計工作;負責全區代理記賬機構職業資格審批及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復核登記年審工作;監督檢查財政資金的運行及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
9、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的相關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長春新區PPP工作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新區有關部門作為項目實施機構的PPP項目相關工作;對各開發區PPP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
10、負責新區相關職能部門作為責任主體(實施主體)的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評審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開發區財政評審工作。
11、研究制定財政收支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
12、承辦長春新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制定長春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細則,并組織實施。
2、負責長春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3、根據長春新區管委會的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
4、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5、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建立企業法人治理機制,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調整國有資產布局。指導和監督企業投融資工作。
6、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7、按照有關規定,代表長春新區管委會向所監管的不同類別企業分別派出監事會、監事、獨立董事,負責監事會、監事、獨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8、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負責長春新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
9、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有效、暢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溝通渠道。起草、修訂出資企業章程。
10、制定區域性國有資產工作制度。部署、指導和監督長春新區所屬各分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11、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2、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對管委會本級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管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重點審查財政分配和財政資金管理使用中不真實、不規范等問題,促進財政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二、對管委會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和國有資本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重點審查企業執行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與執行效果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及資金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控等方面內容,關注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管理運營中的體制性障礙和制度性缺陷,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三、對管委會投資和以管委會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包括:使用財政預算資金、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等財政管理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管委會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的工程建設項目;其他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
(一)對于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建設項目,經審計委員會、管委會同意,審計局可以對其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也可以進行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二)審計局可聘請工程咨詢機構參與投資審計,工程咨詢機構對所出具審核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三)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四、對民生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重點查處挪用、截留、損失浪費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監督專項資金??顚S?,最大限度地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五、經新區黨工委審計委員會批準或新區黨群辦書面委托,對新區黨工委任命的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集團、事業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管委會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宏觀調控政策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適時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督促檢查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經審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管委會主管領導批準,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局可以向管委會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八、協助國家、省、市審計機關來我區開展審計工作,或承辦其交辦的審計工作任務以及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1、負責管委會有關全局性的重要會議講話、工作匯報等綜合材料起草工作;圍繞新區創新發展的重大事項和重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或對策措施;負責新區課題管理,聯絡有關研究機構、專家學者開展新區重大問題研究。
2、負責收集整理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產業發展趨勢,外地工作經驗等最新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根據發展需要和國家、省、市政策,協同相關部門制定促進新區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
3、負責處理新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統籌協調有關方面提出改革工作方案和措施;研究處理有關方面提出的重要改革事項及相關請示,向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事項、部署和要求;收集整理有關改革問題的信息資料。
4、負責組織開展新區年鑒、志書的編纂工作;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和年鑒編纂業務培訓,為有關方面提供地情咨詢服務;向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上報鑒(志)資料。
5、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制定年度經濟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市政府績效考評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及督導;擬訂產業發展政策并協調落實;指導、協調各開發區做好價格管理工作。
2、負責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統籌全區城鄉一體化建設;統籌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項目審批、節能管理及國家、省、市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
3、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工業化、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監測、分析全區工業和信息化相關產業運行態勢,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協調落實省市長吉圖發展戰略規劃、開發工作規劃、經濟合作計劃;指導、協調各開發區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4、負責擬訂服務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協調實施;分析服務業發展總體情況,掌握發展動態和趨勢,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5、負責確定政務大廳建設標準并做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與省、市政務大廳的銜接和溝通;協調指導各開發區、各服務部門解決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協調各開發區職能部門,落實推進解決新區委領導批示的涉企事項。
6、承辦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制定全區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開發區的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完成農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等專業報表任務;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負責全區調查方案的制定工作。
三、組織全區統計調查,搜集、匯總、整理、提供全區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
四、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指導各開發區的數據庫網絡建設。
五、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做好普查表的登記、數據質量的審核、數據的錄入處理、普查資料的分析和開發利用以及整理編印工作。
六、負責全區統計人員及所有“四上”企業統計報表人員業務培訓與指導工作。
七、負責全區績效考核中主要經濟指標的監測、預警工作。
八、承辦長春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科技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牽頭擬訂全區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性科技政策和規章草案等,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制定新區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
3、負責牽頭擬訂創新型科技園區和創新與服務平臺建設規劃,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推進各分區科技資源共享。
4、負責擬訂全區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申報和歸口管理工作。
5、負責全區歸口管理的 “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有關費用的使用和監督。
6、負責組織全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
7、負責全區科技合作與交流。
8、負責全區科技中介體系建設。
9、負責聯系駐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組織開展合作。
10、聯系和指導各專業“孵化器”的建設工作。
二、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1、負責制定新區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規劃及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推進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2、組織實施專利轉化和產業化,開展技術轉移工作。
3、負責區內商標、標準化申報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標準化示范園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4、負責推進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
5、指導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運營工作。
6、組織全區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三、承辦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研究制定新區投融資服務體系發展規劃及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
2、金融、證券、保險等行業監管機構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系工作;
3、配合相關部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4、駐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初審、監管工作;
6、組織、指導區內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上市融資;
7、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發展適合新區企業的多種信貸融資方式,促進投資機構對區內企業的股權投資;
8、建立健全區域性綜合信用評價體系;
9、通過政策扶持等方式,推動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集約發展,助推新區建成省、市、乃至東北地區金融中心。
1、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擬訂全區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區內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
2、負責推進全區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統籌各分區負責區內各類市場和商業網店的規劃和管理。
3、統籌各分區開展外商投資工作,負責全區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和變更的審批、打證、備案、存檔和對審批軟件系統的管理、更新及日常維護,指導各分區商務局對外資企業新設和變更依法依規進行初審;依法審核、核準和管理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置,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辦理外商投訴工作。
4、負責統籌各分區組織轄區企業參加國家、省、市開展的相關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研究制定活動方案,負責對參展情況進行宣傳、報道、總結。
5、貫徹落實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以及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有關政策方針,促進對外經貿活動,促進擴大進出口貿易和投資,促進中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協調各分區統計進出口額完成情況,組織轄區進出口企業開展各類申報、調研工作;開展同境內、外的經貿交往,負責聯系國內外進出口商會、行會、協會組織。
6、統籌協調和配置全區招商引資資源,研究制定全區招商引資總體發展戰略、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等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招商項目庫、信息網絡及聯系渠道,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定期對各分區招商引資內、外資指標以及在談、包裝、引進項目進行調度、同級匯總和綜合上報。
7、擬訂全區招商引資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區招商引資目標任務進行檢查和考核;負責全區招商引資指標運行的分配、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各分區及園區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做好項目跟蹤、協調及綜合服務。
8、貫徹落實國家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并開展相關工作;統籌分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分區開展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管理工作,推動服務外包園區和服務外包平臺建設;協調分區擬定服務外包發展規劃,開展服務貿易促進、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統計和服務外包統計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對陸港、口岸、保稅區、領事館等方面的政策和方針,負責協調區內陸港、口岸、保稅區、領事館等的申報、建設、監督和管理工作。
10、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對商貿安全的管理政策,指導各分區制定年度商貿流通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落實商貿安全屬地化管理,督促各分區與轄區商貿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定期開展檢查活動。
11、負責指導全區流通領域的信息網絡和電子政務建設,統籌各分區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各分區組織轄區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示范基地的申報和建設工作,指導相關會展活動。
12、負責全區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的組建、調度、協調、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13、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信訪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參與起草制定長春新區有關信訪工作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受理長春新區管轄范圍內的人民群眾、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長春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來信來訪事項,承辦應由長春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受理的信訪事項。
3、承辦上級信訪部門、長春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省市領導同志交辦的信訪事項。
4、督辦或組織查辦重大信訪事項。
5、受理辦理應由長春新區管委會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
6、協調處理長春新區群眾集體進京、赴省、到市、來區上訪,參與解決群體性、突發性和異常性上訪事件。
7、組織排查出潛在上訪隱患,超前化解矛盾,著力解決好集體訪、越級訪、重復訪,維護社會穩定。
8、調查研究,分析信訪態勢,及時向黨工委、管委會反映來信來訪中的建議、意見、問題和重大社情民意;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供咨詢服務。
9、督促、檢查和指導全區信訪業務工作,總結信訪工作經驗,培訓信訪干部,加強隊伍建設。
10、組織開展新區局長接待日工作,督促、檢查各分區局長接待日工作開展情況。
11、協調組織全區重要會事、敏感時期、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的信訪維穩工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12、承辦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政法職責
1、根據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政法委的安排和黨工委、管委會的決策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2、協調、指導各分區、鄉街有關部門收集掌握邪教組織活動動態方面的情報信息,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打擊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3、統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組織指導各分區、各鄉街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出臺具體意見,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創建活動,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4、協調政法各單位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深入開展黨風和廉政建設工作,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政法干部隊伍。
5、完成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司法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2、負責新區并指導分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認真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法治新區建設。
3、負責指導新區和分區社區矯正工作、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法律援助工作。
4、負責指導新區和分區的戒毒康復和禁毒工作。
5、負責新區法制和法律事務工作;對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協調管委會部門之間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承辦新區行政復議案件,協調處理涉法案件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法律顧問團,為管委會各項重要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和意見。
6、承辦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承辦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服務、監督、考核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區安全生產計劃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統計、上報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同級有關部門和各開發區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3、監督指導全區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行業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依法監督指導同級行業部門、各開發區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監督指導職責范圍內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同時監督指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監督指導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6、負責在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全區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綜合管理工作。
7、監督指導各開發區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協助、配合上級單位調查處理較大以上事故。
8、監督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9、監督指導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10、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1、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民政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新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事業的發展。
2、依法對全區性社會團體和區內跨分區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指導各分區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查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指導分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指導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分區開展烈士褒揚工作;承接上級民政部門交付的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任務,制定安置計劃,并指導各分區組織實施。
4、擬訂新區救災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分區救災減災工作;指導、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承辦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并監督使用;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
5、指導分區開展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等工作;指導分區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指導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6、指導分區及其鄉街的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各分區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7、貫徹執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規章。負責新區行政區劃發展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分區行政區劃調整、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復核并上報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工作。
8、擬訂新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分區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分區開展各類福利機構的安全監管工作;擬訂新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各分區按照相關政策保障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工作。
9、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留守婦女、兒童等相關工作。
10、負責新區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監督;負責新區民政統計工作。
二、老齡工作職責
1、指導分區貫徹國家省、市各項老年工作方針政策,維護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2、指導分區建立和完善各養老保障體系、老年照料服務體系、老年醫療保障體系,開展尊老、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3、指導分區落實國家發展老齡產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開發老齡產業,建設老年福利服務設施。
4、指導分區完善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機制,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開展老年人文化、科普、娛樂、健身保健等活動。
5、承辦新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民族宗教工作職責
1、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防范利用民族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規,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指導分區落實少數民族相關政策;建立處理民族關系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指導分區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指導分區開展對清真食品單位的管理等工作。
3、指導分區對五大教派(佛教、伊斯蘭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的復審和上報工作;指導分區依法對宗教場所進行管理;聯系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分區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共同抵御境外宗教滲透活動。
四、殘聯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殘疾人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發展殘疾人事業。
2、負責擬訂新區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并統籌部署,指導實施。
3、協調指導各開發區開展殘疾人組聯、扶貧、社會保障、康復、維權、文體和就業培訓等工作,并對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
4、負責全區殘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
5、負責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驗征收和管理使用;負責全區殘聯基本信息的統計上報。
6、負責指導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開展相關工作。
五、民生工作職責
1、按照長春市民生工作總體要求,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新區民生行動計劃和任務分解書,并起草民生工作報告。
2、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民生工作。
3、負責指導各分區的民生工作,并對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4、負責對新區民生發展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5、負責新區民生工作表彰事宜。
6、負責新區民生基本信息的統計上報。
7、承擔新區民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職責
負責新區社會管理創新的統籌指導工作,充分發揮社區網格作用。
七、體育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3、制定新區體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4、推動多元化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5、負責開展新區群眾性體育活動和比賽;
6、組織和指導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
7、指導新區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8、統籌規劃新區競技體育發展;組織參加國內單項和綜合性體育賽事;
9、指導和推進學校體育工作;
10、指導新區體育總會、社會團體及老年體育工作。
八、文化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文物、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文化工作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
2、負責推進全區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及基層群眾文化,統籌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場館建設。
3、負責擬定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協調、指導各開發區文化產業的建設與發展。
4、宏觀指導、監督各開發區文化市場的行政審批、行政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
5、負責指導、協調各開發區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宣傳等工作。
6、主辦新區各種大型節慶、會展相關的文化活動。
九、旅游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旅游業相關法規、政策,依據新區發展戰略,為全區旅游業發展提供服務。
2、組織各開發區開展轄區內旅游資源的調研、普查和統計工作,推進旅游市場開發和建設;負責對外宣傳新區旅游整體形象;指導各開發區旅游促銷工作。
3、貫徹旅游行業各類標準;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指導各開發區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旅游行業協會工作。
4、負責組織新區大型旅游活動并對外宣傳;負責協調全區會展旅游工作。
十、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教育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教育方針、政策、法規,依據國家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以及長春新區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統籌規劃、部署、指導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新區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依據省市學校布局專項規劃和新區城市建設藍圖,編制全區教育網點布局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統籌上級各類項目的調配與落實;負責指導各開發區教育事業統計和全區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
3、負責各開發區學校正校級干部任用的批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系統內各單位編制的核定;指導各開發區做好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相關工作;指導各開發區做好干部、教師的培訓、管理及師德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評優選先的評定、表彰及推薦工作。
4、負責指導全區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工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農村教育,促進教育公平,指導全區的德育工作、教學工作、體育衛生和美育工作、信息技術和社會實踐等工作;負責全區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負責本區民辦教育的審批,民辦托幼機構及非學歷民辦培訓機構的終審。
5、 負責對各開發區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考評。
6、負責國家、省、市、新區教育經費投入的統籌管理和劃撥;指導各開發區年度教育經費統計;指導、監督各開發區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7、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的教育督導工作;代表新區管委會對各開發區開展督政、督學等督導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教育質量監測工作。
8、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學校招生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學校的招生計劃,指導各開發區招生工作;負責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中高考及各類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9、承擔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相關工作。
一、醫療衛生工作職責。貫徹執行行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標準和技術規范;協調推進新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服務;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各項發展規劃;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落實各項宣傳工作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防疫工作職責。協調新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和衛生應急工作;指導監督各分區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防止煙草煙霧危害工作;為各分區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三、計生婦幼工作職責。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監督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婦幼保健服務的管理制度;協調推進各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組織建立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的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四、紅十字會工作職責。宣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指導各分區基層紅十字會開展工作;負責指導分區開展備災救災工作;開展應急救護的宣傳.普及.培訓;社區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和推動工作;做好會員吸收和組織發展工作,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災、防病知識;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組織會員、志愿工作者參與艾滋病預防宣傳培訓活動;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
五、愛衛會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各成員單位及分區內組織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各分區實施城鄉病媒生物防制。
六、負責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及時傳達有關文件精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新區建設領域相關政策及辦法;統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考核全區及各分區建設領域相關工作。
2、負責與省住建廳、省市人防辦、省市綠委、省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園林局、市公用局、市房地局、市公交集團、市軌道交通公司、水、電、氣、熱行業部門等上級主管及相關業務部門協調對接工作。
3、負責新區及對各分區建設領域相關任務及指標考核工作。
4、負責統籌全區建設領域信訪工作;統籌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追繳及監督管理。
5、負責統籌全區城區防汛工作。
6、負責統籌全區城市市容環境整治工作。
7、負責全區消防行政管理工作。
8、承擔省、市授權賦予的其他職責;承辦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建設管理(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建設領域有關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及時傳達有關文件精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新區建設領域相關建設管理方面政策及辦法;統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考核全區及各分區建設領域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2、負責新區管委會投資項目建設計劃綜合統籌、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3、負責長春新區住建委實施項目的建設行政審批管理、招投標管理、人防結建管理、前期手續辦理等工作;負責長春新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管理。
4、統籌、指導、服務、考核各分區建設行政審批管理、招投標管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管理、人防結建管理、防震應急管理工作;統籌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追繳及監督管理。
5、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建設工程管理(園林綠化管理)職責
建設工程管理: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等。
2、負責與省住建廳、市建委等部門的協調對接工作;負責相關數據綜合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3、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和考核各分區做好建筑、道路、橋涵、排水、照明、交通等工程項目建設工作。
4、負責新區管委會投資的有關建筑、道路、橋涵、排水、照明、交通等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綜合、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5、負責國家、省、市重點部署的有關建筑、道路、橋涵、排水、照明、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或組織實施工作。
6、負責跨區項目(跨新區、跨市區)的有關建筑、道路、橋涵、排水、照明、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或實施工作。
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園林綠化管理: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綠化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2、負責與省住建廳、省綠委、市園林局、市森林城建設指揮部、市綠委等部門的協調對接工作;負責相關數據綜合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3、負責長春新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負責新區管委會投資的綠化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綜合、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5、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服務、考核各分區做好綠化工程、綠化養護、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綠化審批、單位庭院及小區綠化指導和檢查、全民義務植樹等綠化相關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新區綠化評比表彰與獎勵等相關工作。
7、負責制定新區綠化規劃和苗木、花卉產業發展規劃。
8、負責園林綠化方面的新技術、新成果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并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9、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相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統籌、指導各分區監督站對轄區內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質量檢測等單位的有關工程質量、安全行為實施監督。
2、負責組織迎接國家、省、市關于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檢查工作,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部署長春新區聯合性監督檢查工作,并督促各分區監督部門具體實施。
3、監督、指導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的質量監督方案制定。
4、負責協調各分區監督部門,配合上級部門參與全區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工作,綜合協調考核、檢查指導各分區有關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及時掌握新區建設項目質量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區內有關業務統計匯總工作,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
6、負責全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并結合實際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7、負責組織本區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業務學習、培訓。
8、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監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培訓。
9、參與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鑒定、認定和推廣工作。
10、組織對各分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的業績考核工作。
11、負責全區建設項目創優工作目標和標準化示范工地推廣工作,指導各分區監督部門具體落實。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公用設施管理(智慧城市建設管理、電力工作)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政公用設施、交通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等。
2、負責與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公交集團、高新公安分局及省、市、區供電、供水、供熱、燃氣、通信等行業部門的協調對接工作,爭取國家、省、市及行業部門相關扶持政策,做好相關數據綜合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3、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考核各分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管理、供水、供電、燃氣、供熱、通訊、視頻監控、公共交通、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公用設施配套工程建設及企業配套服務管理工作。
4、負責擬定供水、供電、燃氣、供熱、通訊、視頻監控、公共交通、“公交都市”、智能交通等公用設施配套工程總體建設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各分區或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負責新區管委會投資的市政維護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綜合、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5、負責協調各分區做好單個鍋爐房鍋爐總噸位小于40噸(總噸位不包含40噸)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管理工作及供熱運行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與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協調對接工作,爭取國家、省、市及相關行業部門扶持政策,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匯總、上報及相關工作。
3、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工作。
4、負責物業企業資質審批工作。
5、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考核、傳達、匯總和上報各分區做好住房保障、房屋安全、物業管理、棚戶區改造、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初審工作。
6、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政策制定新區住房保障工作的準入標準、審核程序、分配方案、輪候機制、動態管理、租金收繳、資金發放、系統錄入、檔案建立和管理及退出執行等方面的制度。
7、負責對已出臺的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棚戶區改造工程的實施情況定期檢查、巡查、驗收;負責核定、監管中央、省、市棚戶區改造補貼資金。
8、負責將各分區上報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資質的初審情況匯總上報長春市房地局進行審核。
9、負責將各區提出初審意見的各類備案證明、函等蓋章備案。
10、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長春新區內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2、負責長春新區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研究、編制、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長春新區各分區內單項規劃及專項規劃的審批工作。
3、承擔長春新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的責任。
4、負責核發規劃條件。
5、負責核發選址意見書。
6、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負責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批備案工作。
9、負責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通知書。
10、負責對長春新區各分區重要街路及重大項目的方案征集及評審工作。
11、負責長春新區內建設工程網上公示、公告管理;現場公示板的制作工作。
12、負責長春新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中的規劃管理工作。
13、負責長春新區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審查等管理工作及對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處罰審查備案工作。
14、負責對長春新區內城鄉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審查,對違法行為查處及處罰進行審查備案工作。
15、負責長春新區區域內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
17、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征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新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新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18、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指導各開發區編制和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各開發區鄉鎮規劃修改和調整的審核;參與報請國家或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19、負責對各開發區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核。擬訂新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報國家和省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新區投資的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20、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新區城鄉建設用地統一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新區建設用地計劃,指導各分區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
21、編制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并對開發區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跡保護規劃;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數據的統計工作。
22、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工作。組織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各開發區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
23、負責指導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24、負責起草制定新區房屋征收管理制度、年度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并監督各開發區組織實施。負責向省、市房屋仲裁委員會申請糾紛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強制執行申請。
25、負責指導各開發區做好對被征收房屋產權證照的滅籍和土地證照的注銷工作。
26、負責組織調度各開發區實施市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工作進度匯總上報市征收辦。
27、負責對各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績效考核。
28、承辦新區管委會和上級國土、房屋征收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9、負責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行政執法職責
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城市管理有關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編制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全區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
3、部署、監督、指導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4、負責組織、指揮、調度和協調全區重大行政執法行動和多部門參與的城市管理工作;
5、負責依法查處各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機構不依法處罰的違法案件、跨區違法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
6、負責接待和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投訴舉報工作;
7、負責對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向新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
8、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的區情、輿情進行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
9、負責對城管委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新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綜合評價,確保落實;
10、承辦黨工委、管委會、城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農村和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林業、水利、畜牧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負責編制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宏觀指導,組織實施。
一、農業和農村管理職責
1、研究制定現代農業發展規劃,負責指導農業產業化,農業結構調整工作。
2、指導轄區內龍頭企業申報的審核與統計工作。
3、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臺賬及檔案管理。
4、負責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協調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監督農村經濟組織建設、國家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經濟財務管理,新型集體經濟發展,負責組織農業農經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負責擬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
7、指導農業業務日常統計、農業綜合統計定期與年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綜合年報的收集、整理、匯總與分析。
8、負責農業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9、開展秸稈禁燒等農業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
二、林業管理職責
1、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區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發展戰略規劃。
2、負責全區森林資源、林地的管理,指導、監督全區森林資源的使用、森林和林木憑證采伐。
3、負責對森林資源的征用、占用進行審核,指導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并監督林地開發利用。
4、指導和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以及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依法保護、管理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
5、指導全區造林綠化種苗、花卉及林果新品種的護繁、引種。
6、監督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7、指導、監督區內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管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8、對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以及建立濕地公園、木材經營加工許可、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等相關的資質進行審核。
9、協調指導全區林業產業工作。指導、監督退耕還林政策落實,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工作。
10.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11、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管。
三、畜牧業管理職責
1、負責指導全區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
2、制定動物疫病防治規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發布、撲滅等應急工作并提出預警措施和建議。
3、指導開展畜禽品種、畜產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
4、指導監督畜牧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標準化生產,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產品管理,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5、指導、監督《肉品經營許可證》、《生鮮乳運輸車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
6、承擔防治動物重大疫病綜合協調工作。
7、負責行業相關數據信息調集、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8、負責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管理工作。
9、負責疫苗等防疫物資的調撥和管理。
四、水利管理職責
1、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和申報工作。
2、負責水庫、江河堤防工程日常運行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水利工程。
3、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水土保持及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等工作。
4、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棄土等從事可能影響河道安全活動的監管工作。
5、負責轄區內開墾護堤地、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設施監管工作。
6、指導、監督《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河道采沙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7、指導、監督、檢查水庫移民直補資金發放工作。
8、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農村防汛抗旱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農機綜合補貼:負責指導監督農機綜合補貼申報審核發放管理工作。
六、完成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統籌組織開展長春在域內域外報紙、電視等宣傳載體集中性宣傳報道和新聞報道;
2、負責制作展示長春新區形象宣傳片、宣傳冊等外宣品,以及開展對外廣告宣傳工作;
3、負責自辦《今日財富報》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4、負責聯系協調省委、市委宣傳部等相關部門,擴大長春新區對外宣傳;
5、為駐區企業提供宣傳服務;
6、負責長春新區重要活動的照相、攝像和影響歷史資料留存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高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審核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者項目;
(四)負責高新區的財政管理,并按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高新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積)的初審;
(六)負責高新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建立高新區服務體系;
(七)負責高新區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組織高新技術的信息發布和交流;
(八)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高新區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高新區內社會事業的管理和服務;
(十)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機構職能: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北湖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審核進入北湖開發區的企業或者項目;
(四)負責北湖開發區的財政管理,并按長春新區管委會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北湖開發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積)的初審;
(六)負責北湖開發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建立北湖開發區服務體系;
(七)負責北湖開發區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組織本區域的信息發布和交流;
(八)負責北湖開發區內社會事業的管理和服務;
(九)長春新區管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