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海洋塑業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50噸PE管、150噸PE波紋管建設項目擬審查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吉林海洋塑業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50噸PE管、150噸PE波紋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為保證審查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擬審查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個工作日。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2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公示日期:2021年2月7日
聯系電話(傳真):0431-80792967(審批科)
通訊地址:長春市龍湖大路5799號長春新區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2樓環保辦公室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地點 |
建設單位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項目概況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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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海洋塑業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50噸PE管、150噸PE波紋管建設項目 |
長德東至長德丙八街,南至長德丙三十路 |
吉林海洋塑業科技有限公司 |
長春眾創環境科技咨詢有限公司 |
吉林海洋塑業科技有限公司總投資為1000萬元,總占地面積20000m2,總建筑面積12731m2,租賃吉林省豐潤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現有的空廠房生產PE管和PE波紋管,建成后生產規模為年產150噸PE管、150噸PE波紋管。 |
本項目主要包括職工生活污水和食堂餐飲廢水,餐飲廢水經隔油預處理后與生活污水可達到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后直接排入開發區污水管網,進入長德新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達到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后排入干霧海河;本項目營運期廢氣主要為生產廢氣、食堂油煙和切割粉塵。產生的非甲烷總烴經集氣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通過15m高的排氣筒排放。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無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可以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要求;項目廠區內NMHC滿足《揮發性有機廢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廠區內NMHC無組織排放特別排放限值要求(6.0mg/m3),產生的食堂油煙擬安裝油煙凈化器(凈化效率不低于60%),食堂油煙經凈化后經高于屋頂1m的排氣筒進行排放,排放濃度小于2mg/m3,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小型飲食業標準要求;產生的切割粉塵,環評要求采用布袋除塵器除塵,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經不低于15m高排氣筒排放,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二級排放標準要求(120mg/m3,3.5kg/h);本項目無組織粉塵每天產生量很少,且粉碎工序在密閉車間內進行,產生的無組織粉塵一段時間后會散落沉降在車間地面上,不會飄散到車間外。綜上,本項目廢氣在采取相應環保措施后均能夠達標排放,對周圍環境空氣影響較??;項目主要高噪聲源為切割機、攪拌機、擠出機等噪聲設備,噪聲源強約為70-80dB(A),企業首選低噪聲設備,從源頭上控制設備噪聲的產生,其次在安裝設備過程中,進行基礎減振、安裝隔振墊,風機加隔音罩等措施,并加強設備日常維護,密閉廠房、增加綠化。廠界噪聲滿足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2類區排放標準要求,該聲源對區域聲環境影響不大;本項目職工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邊角料、不合格產品和粉塵收集后作為原料回用于生產;廢包裝材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出售給廢品收購企業;廢活性炭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綜上,只要在項目投產后落實上述固廢處理措施,確保各類固體廢物均能得到妥善處置,不會產生二次污染,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 |
備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有關規定,上述環境影響報告不含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